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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天津10月21日电(记者马博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1日对外发布相关通知,新增自住住房物业费、新购自住住房装修费和自住住房装修翻新费提取情形,将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进一步拓展至住房持有期间的相关支出。
根据新政策,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年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元。
对于新购自住住房,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符合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在新建住房购房合同确定的交付之日起两年内、二手住房取得住房产权之日起两年内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乘以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且不超过15万元。
此外,对于装修翻新需求,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同一套住房满10年且近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款、首付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厨卫、门窗、墙面等局部修缮改造,改善居住条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万元。
为保障职工权益,通知还明确了相关提取业务的办理期限调整安排。其中,规定新购住房装修费提取截止日期在2026年9月20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的,提取截止日期顺延6个月;2026年物业费未在2026年12月31日前提取的,提取截止日期顺延至2027年6月30日。
通知自2026年10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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