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黄牛挂号电话票贩子号贩子网上预约挂号,住院检查加快卖新车捆绑指定车险,这个“行业习惯”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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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英鸽 通讯员 杨祎钒 胡明东 蒋映含)好不容易选到心仪的车,却被告知提车前需购买指定车险,否则无法提车,还要支付违约金。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项。
2025年2月,陈女士在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新车,支付20000元定金并签订了《代销合同》,合同备注部分提到车险内容,但并未写明必须购买指定车险。等到提车时,某汽车销售公司却要求陈女士购买其指定的车险产品。陈女士认为该车险种类并不符合自身实际需求,且价格也过高,故提出另行购买车险。然而某汽车销售公司当场表示,首年必须购买指定的车险,否则无法提车,且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无果,陈女士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陈女士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捆绑销售车险的行为,系在提供商品时附加了不合理条件,违背了消费者自愿消费的原则,属于强制交易。现合同无法履行是因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过错导致,其应双倍返还定金。
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汽车销售时要求购车者首年购买指定保险属于行业习惯,且合同中也备注了车险内容,陈女士的行为属于违约,故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某汽车销售公司售车捆绑销售首年车险的行为,已明确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具备法律正当性,以此作为提车的前提条件,属于强制交易行为,构成违法。同时,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未经充分协商,强制捆绑销售车险,后又以陈女士不购买指定车险为由,明确拒绝交付车辆,导致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诉讼中,陈女士和某汽车销售公司均有意愿调解。经法院主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陈女士相关购车款项。
法官说法:
近年来,汽车消费市场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汽车消费也走进了千家万户,成为民生领域的重要一环。但不容忽视的是,尽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部分汽车4S店或经销商在新车销售时,仍存在强制捆绑销售汽车保险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及公平交易权,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更明令禁止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消费者购买新车时,无论全款还是贷款,均有权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险种及投保渠道,任何商家不得以“行业习惯”“提车条件”等名义强制捆绑销售车险。
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购买其指定车险作为提车的硬性条件,是典型的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陈女士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是某汽车销售公司未经协商,以陈女士不购买指定车险为由拒绝交付车辆,因此销售商构成违约。而所谓“行业习惯”,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未予采信,正是因为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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